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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跳楼自杀砸死路人,“祸从天降”谁担责?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3-04 16:18:1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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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自杀砸死路人事件追溯: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年仅20多岁的小伙跳楼自杀后砸死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老人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2019年12月24日,平安夜,重庆沙坪坝一名男子从高空坠落自杀,砸死了来重庆参加艺考的女生,一个17岁,一个15岁;2020年1月13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一名七旬大爷跳楼自杀砸死了一名约30岁的路人……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悲伤之余,只能感叹:明天和意外,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临。自杀者选择逃避,一了百了的结束了生命,给他人带来的无法衡量的损失,究竟“祸从天降”谁担责?

首先,自杀者砸死路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从法律层面来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承担故意杀人罪。需判定跳楼者为故意,并且在跳楼时知道楼下有人,可以推断出自己跳楼有可能会危及他人生命;第二种,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跳楼者认为不会砸死路人时,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判定为意外事件的情况。跳楼者并非主观故意跳楼,而是属于意外坠楼,这时候应该判定为意外事件,所以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杀者如果也当场死亡,即使属于第一种或者第二种的情况,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损失谁来承担赔偿?又能否得到足额赔偿?

跳楼自杀砸死了路人,构成人身侵权,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侵权之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也死亡了,那就用遗产来进行清偿。现实当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实践中跳楼者通常都是生活和经济状况极差,活不下去了才有了轻生的念头,所以从他们身上获取赔偿难度也非常大;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赔偿的钱用自杀身亡者的遗产进行清偿,但以其全部遗产为赔偿责任限额。如果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其生前全部债务的,认为是清偿不能,债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全部债权,也就无法得到足额赔偿。

从我们个人做起,懂法律,更懂得珍爱生命,同时,为了防止“祸从天降”,走路不仅要做到低头看路不看手机外,也要偶尔抬头看看天空中有没有不明物砸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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