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事业单位备考之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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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备考之行政诉讼被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省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往往占很大的分值,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通过剖析事业单位考试历年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考情,整理了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方向的重点及难点,通过讲解行政法中行政诉讼被告常考点可以加强对行政诉讼被告方面的理解,进而帮助大家备考。下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重要考点。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我们一般强调对谁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服,谁就是谁被告,所以一般案件就找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就当做被告。
二、被告的确认:
1、经过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之前学习行政复议,比如对于县公安局对甲做出罚款300元,甲不服提出行政复议,那么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县政府和市公安局,如果选县政府为作为复议机关,此时县政府认为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正确维持原行为,甲对此结果不服此时提出行政诉讼告的就是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机关,这就是第一种情况: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被告;
(2)如果县政府认为处罚结果过重应作处罚200元,此时甲对此仍然不服,甲去告,应该是对改变的内容不服提出的诉讼,所以告的就是县政府。此时就是第二种情况: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如果县政府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为,此时甲对此不服提出诉讼,此时如果对不作为不服此时告的就是县政府,如果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此时就是告县公安局。依据的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所以总结起来就是将复议情况划分3种,分别是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复议、复议期间不作为选择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之前在学习行政主体部分学过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所以被委托的组织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此时提出行政诉讼找的就是委托机关。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的机关。这里面我们强调的是诉讼看名义,也就是我们要看最后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谁,是谁就告谁。
4、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此处主要看是否有授权)
首先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其次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况:
(1)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2)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决定,则公安局为被告。所以简单来记:种类越权告机关,幅度越权告机构。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联合执法过程中对商贩违规摆摊进行处罚,该商贩不服提出行政诉讼,此案件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因行政机关被撤销而无人负责的情况,法律规定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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