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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常见的罪名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3-03 15:18:5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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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刑法中常见的罪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而刑法是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学科,也是需要学习和考察的内容。在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为了使大家对行政法的考法更直观,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常见的罪名,以供大家学习: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绑架罪,应认定为抢劫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施绑架并杀害人质,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

三、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2)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四、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判断: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于财物的控制时,认定盗窃既遂。

五、贪污罪

(1)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主体

①国家工作人员;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认定

①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六、挪用公款罪

(1)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3)挪用公款的三种类型

①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七、受贿罪

(1)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3)“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以上是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刑法中常考的罪名,希望能够给各位考生带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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