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非法经营罪有关考点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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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非法经营罪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前面我们已经学习了什么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了解到抢劫、抢夺等相关罪名,下面我们就来学习刑法分则部分的热门考点部分——非法经营罪。下面让我们来进一步解剖其概念与分类,务必做到一一对应。
1.概念——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分类:
考查方式:单选、多选提问以下哪些属于触犯非法经营罪的条款,种类和犯罪主体的对应,常见题型:a.以下哪些行为触犯了刑法?b.触犯了刑法哪一条罪名?最常见的考察方式,应该是以社会热点事件结合案例考察为主。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口罩成为了热销甚至是脱销商品,与此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商家趁机涨价的现象。对于部分涨价行为极其恶劣的商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除要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外,还暗藏着刑事法律风险。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比如最近,某市场监管局某下辖市场监管所在对某市某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高价销售3MKN95口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1月23日购进100片3MKN95口罩,进货价格为30元/片,1月26日到货后以65元/片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该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更有甚者,涉及到刑事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结合以上知识点和案例,就是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考察方式及难点,希望对大家学习这一知识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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