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宅基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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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宅基地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2020年的到都来,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越来越多的事业单位在招考时候会增添农业农村基础知识的考察。所以,报考相关岗位时也要关注这方面的知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宅基地制度。
一、宅基地的含义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中公解读】这个地方要掌握这样几个知识点:第一,申请宅基地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第二,宅基地用于修建住宅,这个地方我们可以理解为住宅和附属设施,比如房前的狗窝;第三,村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并且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属于用益物权。
二、宅基地的申请和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公解读】这部分三个重点掌握:第一,村民一户一宅,这个原则是不能突破的,但是最新的法律修改后,提出新思路,对于土地资源不足,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可以在与村民协商后,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住条件,比如可以采取一户一层的楼房形式等;第二,划分宅基地应当同时遵循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关于宅基地的审批相比旧法规定进行了简化;第四,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相比旧法增加了一个赠与住宅的相关规定。
三、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
【中公解读】村民取得的仅仅是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不能买卖、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建的房子,属于村民的财产,可以买卖,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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