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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有遗嘱,继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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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有遗嘱,继承难》,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程老将自己个人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和股票等财产,早早通过公证遗嘱表示,在其死后,这些由其孙子小程继承。程老去世六个月以后,小程尚未办理继承手续,却在此时,被程老的女儿将小程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由她继承程老的遗产。最终,法院判决程老名下的财产由其女儿及小程的父亲依法继承。此案中,小程拥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却为何房产和股票难以继承?其主要症结在于:

首先,小程手握的遗嘱实质上属于遗赠。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主要由该法第十条予以明确,即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此可见,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程老虽然疼爱孙子,通过遗嘱形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留给小程,但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其次,小程没有在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之内行使权利。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那么,何为“继承开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由此可见,小程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房产过户等继承权利,被法律视为放弃了接受遗赠的权利。

最后,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为拿着公证遗嘱就想当然的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就稳稳地属于自己的了,其本质上仍属于遗赠,而非遗嘱;而且,行使权力还有两个月的期间限制。此外,由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可见,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若要合法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可通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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