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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4-16 09:11:5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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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我国农村土地的权属》,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今年开年,即2020年1月1日,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更加细致的从权利归属上为国家土地的归属进行确权,并且对建设用地的规定更加细致,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越发的重视土地权属和管理制度,来切实保证人民的利益。结合我国2020年全面小康的目标,对于农村土地的管理,农业生产的支持,以及农民利益的保护,更应该明确各类土地尤其是土地的权属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属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土地有哪些?

第二,所有权属于谁?

第三,管理权属于谁?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基于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而《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的权属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可见,对于农村土地的归属和管理,目前已经规定的越发细致,并且还能够结合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耕地的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从长远上解决了农民担心的土地问题,作为农村中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细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实则也是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切实做好“三农工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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