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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分享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3-04 16:20:1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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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规定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持续至今的疫情给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和各行各业都带来了诸多不便,不少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都出现了较大困难。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一些企业会以“经济性原因”裁员。企业裁员有其合理性,但是也须合法合规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济性裁员”是要有确定原因和比例的,而且须得履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再加上我国政府近期有发布相关企业裁员的指导性意见,所以裁员不是一件随意的事情。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

同时,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可能被裁。有几类特殊主体不仅不能被随意裁员,还得优先留用。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

即使没有以上情形,有几类特殊人员是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业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公致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妇女)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15+5老员工)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当然,如果企业执意要辞退员工,员工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乃至于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这里还可能涉及到企业对员工的“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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