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主刑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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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主刑之死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公职类考试中经常就刑法进行考查,其中刑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别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各个刑罚有其鲜明的特点,下面我们就其中的死刑详细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加以记忆。
一、死刑的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的执行
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都不是刑罚的种类,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
三、死缓的处理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例题分析:
(判断)1.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介于无期徒刑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一种刑罚。
1.【答案】B。解析:死刑是刑罚的一种,无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都不是刑罚的种类,而是死刑的执行方式。故本题说法错误,答案为B。
(多选)2、关于死缓制度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B.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D.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答案】ABCD。解析:A项,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正确;B项,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正确;C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正确;D项,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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