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共同犯罪: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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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共同犯罪: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共同犯罪概述
1.概念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讲授总结: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去犯罪,而不是共同去故意犯罪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只需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 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Eg:甲用饮料瓶盛放农药放于家中,因疏忽大意,未将瓶上的商标和说明撕掉,也未在瓶上写上是农药。乙误认为瓶中装的是饮料,没有核查,随即拿给邻居家的幼儿饮用,导致幼儿死亡。
两名工人在工作之余,意欲在工作车间玩纸牌,双方打牌期间,由于抽烟乱扔烟头,而导致车间失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我国发生共同过失犯罪时,若不能查明犯罪具体由谁造成的,则不判定共同过失犯罪中的任何人有罪。若能查明是由谁造成的,则由其个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共同过失犯罪一说。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2)故意加过失情形
一人故意犯罪,一人过失犯罪,虽然二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Eg:医生张三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王芳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张三是故意杀人罪,王芳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商场起火,甲、乙不约而同去盗窃商场财物。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4)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5)实行过限的情形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共谋盗窃,乙在院子外望风,甲入室盗窃,但甲还强奸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理由: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Eg:张三、李四一起从事走私活动,张三将货物进口后,再交由李四进行销售,由于张三和李四事前存在通谋,因此,张三、李四属于走私罪的共犯。
张三从事走私活动,李四是知道的,张三将走私进口的货物交由李四去销售,这种情况,李四是否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呢?不构成,李四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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