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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2-26 21:47:3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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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中较为重要的知识点,也是各地事业单位中考察频率相对较高的知识点,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重点考察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但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综合性强。因此,今天就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给大家做相应的讲解。

《民法总则》第147条-第151条规定了四类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例如,我去商场买金戒指,老板误把铜戒指当金戒指卖给我,我们双方的合同属于重大误解。(二)欺诈。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例如,我们生活中商家知假卖假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三)胁迫。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四)显示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此外,可撤销的合同需要找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也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最后,我们需要知道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之前,合同有效,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的是:

A、甲乙串通,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银行发放贷款

B、甲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后,甲一直未向乙提供借款

C、甲乙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借款

D、甲在乙威胁下将房屋转让给乙

【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选项为无效的合同,D选项属于可撤销合同。B、C选项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典型例题】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甲的行为属于:

A、乘人之危

B、欺诈

C、重大误解

D、显失公平

【答案】C。解析:A项错误,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B项错误,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C项正确,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出版社对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将乙校的订货单误认为是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D项错误,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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