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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继承法知识点总结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2-13 20:14:4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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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继承法知识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知识点1: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根据最新的法律《民法总则》规定,胎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做判断题的时候一定要有前提条件,不能直接说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5.12,四川省属):

(判断简析-不定项)【资料】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继承时不为其保留继承份额。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2.为什么?

A.我国民法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基本法之一,任何下位法不能与之冲突

C.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D.虽然不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是我国民法有其他保证胎儿合法权益的规定

E.《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冲突时应适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1.【答案】错误。解析:因为 根据《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在特殊情况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答案】CE。解析:由于本题是2015年考的,所以当时运用的事民法通则,所以根据当时的法律只能选择CE选项。《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一般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所以适用继承法规定。《继承法》规定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说法不正确。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判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答案】正确。解析: 《民法总则》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本题说法正确。

知识点2:继承的顺序,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②代位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产的概念: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 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6.12,四川省属)

(单选)独生子小李的父母于2016年9月11日在一次车祸中同时死亡,留下存款120万元,小李的奶奶由于悲伤过度,于2016年9月12日去世。除爷爷甲、叔叔乙和姑姑丙以外,小李再无其他亲属。则该笔存款正确的分割方法是( )。

A.小李和甲各分得60万元,乙、丙不分

B. 小李和甲各分得50万元,乙、丙各分得10万元

C. 小李分得85万元,甲分得25万元,乙、丙各分得5万元

D. 小李分得67.5万元,甲分得37.5万元,乙、丙各分得7.5万元

【答案】C。解析:小李父母同时死亡,互相不继承各自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120万,所以小李父亲60万遗产,小李母亲60万遗产。小李母亲的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只有小李,所以小李继承母亲60万遗产。小李父亲根据法定继承其继承人有小李的奶奶、爷爷和小李共3个人,遗产60万,所以小李的爷爷20万,小李的奶奶分得20万,小李分得20万,故此时小李的爷爷有20万的财产,奶奶有20万的财产,小李共计60万+20万=80万。小李的奶奶又死了,小李奶奶的遗产20万,根据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小李奶奶的继承人有小李的爷爷、叔叔乙、姑姑丙,小李共计4个法定继承人,所以各得5万。综上,小李的爷爷有20万+5万=25万;小李的叔叔乙5万;小李的姑姑丙5万;小李60万+20万+5万=85万。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回顾2(此题来源于学生回忆)(2017.4,四川省属)

①(单选)工人甲父母早亡,未婚无子女,其兄先亡有子乙,邻居丙经常照顾甲的生活起居。甲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留遗嘱。对甲的遗产处置合法的是( )。

由丙继承 B. 归国家所有 C. 归甲所在单位所有 D. 由乙和丙继承【答案】B。解析: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本题中甲没有法定继承人,所以根据《继承法》 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题中没有提到甲属于集体所有组织,因此按照一般规则属于国家所有,故本题的答案为B。

试题回顾3(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7.12,四川省属):

(单选)甲和妻子乙育有两子丙、丁。丁娶妻戊,并育有一女己。2015年12月10日,丁因车祸去世。甲、乙共有财产现金600万元。甲于2017年3月20日离世,乙因伤心过度,于同年4月10日去世。乙去世时,甲的遗产尚未分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丁先于甲去世,故甲的继承人包括乙、丙、戊、己

B.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被继承人按份共有

C.己共继承遗产300万元

D.丙共继承遗产200万元

【答案】C。解析:丁先于甲去世,因此发生了代位继承。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妻子乙、儿子丙、孙女已进行代位继承,不包括儿媳戊。A项错误。甲的遗产在分割之前应该共同共有。分割以后,原则上应当按份共有。B项错误。甲、乙共有财产600万元,则甲的遗产数额为300万元。丁先于甲去世,丁的女儿已实现了代位继承。因此甲的三个继承人乙、丙、己各100万元。因为在财产分割前,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死亡,所以发生了转继承,即乙应该继承的100万元给了乙的法定继承人丙和己,一人50万。同时乙自身的300万也被丙和己继承。因此,丙继承了100+50+150共计300万元,己继承了100+50+150共计300万元,C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C。

试题回顾4(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8.12,四川省属)

(单选)1990年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小周,并共同购买住房一套。2009年李某过世,李某的继承人未分割该住房。2012年周某与王某再婚,周某与王某约定将上述房屋50%份额无偿赠予王某,李某父母、小周表示反对。下列关于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50%产权的约定,说法正确的是( )。

A.有效,周某拥有该房产的产权超过50%,可以自由处分

B.有效,周某拥有该房产全部产权,可以自由处分

C.无效,未经该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周某不得独自处分

D.无效,未经小周同意,周某不得独自处分

【答案】C。解析:在传统民法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该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本题中对于该住房,周某、小周和李某父母构成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以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为原则,某个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因此,在未征得该房产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周某无偿赠予该房产产权的约定无效。故本题选C。

试题回顾5(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9.4,四川省属):

(单选)甲与乙均系再婚,甲与前妻丙育有一子丁(15岁,随母生活),乙与前夫育有一

女戊(14岁,随父生活),甲死亡,未立遗嘱。下列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是( )

A.乙、丙、丁、戊 B.乙、丁、戊 C.乙、丁 D.乙、戊

【答案】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此乙作为甲的妻子有继承权,丁作为甲的婚生子女有继承权。戊作为甲的无抚养关系继子女故无继承权,所以戊没有继承权。所以甲的继承人只有乙和丁。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回顾5(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9.4,四川省属)

(单选)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并居住使用。但房产证上所有权登记人

张某。小张为两人成年独子,单独居住。2018年张某去世,该房屋由王某独自

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去世后,该房产变更登记前,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B.张某去世后,无论是否对该房产变更登记,该房产归王某和小张共有:

C.因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所以张某去世前拥有该房产所有权

D.张某去世后,因房产由王某独自居住使用,所以房产归王某一人所有

【答案】B。解析:张某与妻子王某婚后共同购买的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去世后,妻子王某、儿子小张作为张某的继承人,都对房子享有继承权,遗产分割前,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故本题答案为B。

知识点3:遗嘱的形式-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条件:《继承法》17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试题回顾(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7.4,四川省属)

(判断)遗嘱人甲遭遇意外,生命垂危,身边只有15岁的乙,乙可以成为甲的口头遗嘱见证人。

【答案】错误。解析:《继承法》17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只有乙不行,且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说法错误。

知识点4:遗产债务的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有遗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试题回顾1(此题来源于学员回忆)(2019.4四川省属)

(单选)甲育有一子乙,一女丙。甲生前留下遗嘱,指明其死后财产3万元归乙,2万元赠

与侄子丁。甲死后,留有遗产9万元,同时负债5万元。乙、丙、丁依法各分得5

万元、2万元和2万元。遗产分割结束后,债权人索要欠款,但乙、丙、丁均不愿

负担债务。下列债务分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偿还3万元,丁偿还2万元

B乙、丙、丁按实际分得遗产比例清偿

C.丙偿还2万元,乙、丁各偿还1.5万元

D.乙、丙、丁分别偿还2.6万元、2万元、0.4万元

【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有遗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本题中,遗产共9万元,遗嘱处理部分的5万元分别给了乙3万元和了2万元法定继承部分的4万元由乙、丙各继承2万元债务有5万元,首先由法定继承的部分清偿,即由乙、丙各出2万元。剩下的部分由乙、丁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即乙再偿还0.6万元,丁偿还0.4万元。综上所述,乙丙丁分别偿还2.6万元、2万元、0.4万元故本题选D。

综上所述,四川省属2015年至今,继承法相关知识点题量分布如下:

从表格可知,继承法的知识点2015年和2016年各出现1题,而2017年开始出现4题,2018年又恢复到1题,2019年3题,也就是整个继承法考查的知识点在上升。

从内容上来看,继承法的知识点具体考查内容如下:

1.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继承的方式和继承的顺序,具体知识点如下:

①同辈同时死亡,互不继承

②代位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产的概念:遗产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⑤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继承法》 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⑥遗产分割期间,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3.遗嘱的形式;

4.遗产债务的清偿

综上,继承法考查的内容越来越细致,也越来越难。其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代为继承以及继承顺序基本上是比较常见的知识点,所以在复习的时候继承法相关知识需要全面细致的学习,同时侧重于把握其中的常规知识点继承方式和继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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