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刑罚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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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罚之死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它是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一、死刑的适用
《刑法》 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就能够很清楚的知道,只有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被判处死刑,比如《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述的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刑法》 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需注意的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三、适用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四、执行制度限制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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