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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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公安《治安调解》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年的公安考试中,不论是警校联考还是国考,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占据不小的一章,其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调解这个考点中,甚至有过一次考试考这个知识点,一个案例题考了3道题的情况,其中治安调解又能结合执法程序来考,因此十分重要。这一章我们就将解决这个问题。
一、概念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概念告诉了我们要调解要符合法定范围,且要注意三个条件。)
二、条件一:民间纠纷
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那么什么属于民间纠纷呢?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三、条件二:案件范围
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解释一》也明确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四、条件三:情节轻微
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这里可以考察到程序适用。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因此题目出现的关于不适用治安调解的调节的法定情节需要掌握: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五、调解中的程序要求
1、主持人的选择:治安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主持表现为公安民警主持。
如果没有第三人主持,则不能叫作调解;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持,则不是本条规定的治安调解。如联考中出现过,民警因为事务繁忙,让当事人的律师代为主持调解,就是考到了这样一个程序规定,是小考点一样需要注意。
2、当事人自愿: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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