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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020-02-13 20:08:1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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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简述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正当防卫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同时,也是近两年来的一个社会热点话题。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正当防卫也是一个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各个地区有所侧重,主要的考查方式是客观题案例形式出现,考察能否构成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以及与紧急避险的区分等等。那么在备考中,就要格外注意对于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掌握。那么如何破解相关试题?中公教育就以本篇给广大考生梳理法律中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包含:

第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注意现实要求,不能是主观臆想出来的不法侵害。比如,张美丽放学回家途中。路过一个漆黑的小胡同,发现了背后尾随着一个李四,手里边儿还拿着一把菜刀,然后呢?赵美丽以为这个人要对自己图谋不轨,就捡了块砖头回头把对方拍死,事后查明李四只是买把菜刀回家而已。这里张美丽的行为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这个不法侵害不是现实存在的,属于假想防卫。其次,正当防卫要求面对不法侵害,没有要求必须面对犯罪行为。比如,精神病人张三拿刀想要砍死李四,李四不得已反抗,将对方打成重伤。那么李四的行为现在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可以,虽然张三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达到了违法程度,李四可以进行防卫。

第二,时间上要求违法行为正在发生,不得事前或事后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张三抢劫了李四,跑了。李四又追了上去将张三打伤,把之前的钱又夺了回来。这里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这里张三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了,李四面对的并不是一个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张三正在抢劫李四,李四无奈就把张三的儿子小张抓了过来,掐着小张的脖子说再过来抢劫,我就把小张掐死。李四的行为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不能,李四的防卫行为针对的并不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四,主观上要具备防卫的认识,如互相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等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张三李四在人民公园儿约架,签了生死状,说谁把对方打死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现在打斗过程中,张三错手就将李四打死,他算不算正当防卫?不算。这里在打斗过程中,双方想的更多的都是伤害对方而非防卫。

第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会构成防卫过当。比如张三在李四家偷东西,李四回家之后发现了张三,为了防止进自己的财产受损,就拿把菜刀交小偷张三直接当场捅死。那么现在李四的行为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不能。李四的防卫行为所要保护的财产权益,远远低于他所造成的张三死亡背后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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