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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对于建立健全未成年重大刑事犯罪的解教制度的重要性

宁波中公教育 2019-12-05 17:53:2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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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对于建立健全未成年重大刑事犯罪的解教制度的重要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0月24日,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10月20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将10岁女孩小琪残忍杀害并抛尸公园。与这个警情通报一起出现在大众视野的还有该男孩与其朋友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上与一句话让所有人都毛骨悚然。“我才13岁,杀人又不犯法”,最后这个男孩所面临的是警方的收容教育。10岁的小女孩被残忍杀害之后,对于施暴人、加害人却只有收容教养,而显然13岁男孩的主观恶性是极其恶劣的,知法也懂法,却最终任何责任也不负,比其这桩案件能够更加引起民愤是加害者的逃之夭夭,而且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内。心急如焚的父亲四处寻找女儿,但最坏的结局还是发生了。小琪的尸体被在蔡某某家附近的绿化带中发现,全身都是血迹和伤痕,衣衫不整,裤子被脱到一半。蔡某某就夹杂在围观群众中,后来还在班级群聊中佯装成目击者。他不仅表现出路人式的震惊,还转移注意地猜测凶手可能是知根知底的人、变态狂、酒鬼这三种人。不难想象,这样的少年,真的只有13岁吗?他的主观恶性,他的反侦查意识远远是一个13岁青年很难具有的,但是他也确实只有13岁。

在这个案子发酵之后,网民热议,通过对一些热门微博评论的整理:“法律应该改改,那个小女孩怎么办?”,”刑事责任年龄什么时候可以降低一点?”,诸如此类的评论不难看出,我们确实需要关注此类恶性未成年刑事犯罪的问题。

最近一部电影《少年的你》热映,它的热映也引发了社会对于未成年的关注,校园欺凌到底何时停止,恶性刑事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并且这个趋势愈加明显,我们社会到底应该做些什么来规制未成年的暴力恶性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加害人蔡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属于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这些年,这些14岁周岁以下未成年恶性犯罪事件越来越多。四川大竹13岁男孩弑母,湖南衡阳13岁男孩锤杀父母,江苏建湖13岁男孩弑母....这些孩子踩着刑事责任年龄,最后都没有收到任何法律追究。儿童即使犯法,也以收容教育为主,多数从轻处罚甚至免责。没有约束的保护,等同于纵容和包庇,甚至这种保护有可能起到反作用,让不足龄的未成年人作恶更加有恃无恐。纵容所导致的,就是一次又一次的犯罪。这些孩子脱离法律制裁,上学,工作,所带来的社会恶性会更大,所带来社会危险性也会更大。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边都是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更应该保护的是那些无辜受害的孩子,是那些在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下,无助又痛苦的孩子。

因为他们是孩子,所以更应该加强管教,未成年又有很大的管教好的可能性。所以目前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重大刑事犯罪解教制度对于规范和控制低龄化犯罪十分重要。对于未成年犯罪,尤其是恶性刑事犯罪,除了短暂的收容教育,还应该健全一体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比如我国应该成立未成年刑事解教学校,对于涉及恶性犯罪但是却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不仅要建立分类的管教机制还应该对待不同类型的犯罪区别化处理,进行心理教育和行为培养,并且解教的时间也应该按照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行区别化对待。如果是强奸、杀人这类主管恶性很大的犯罪,就应该延长刑事解教期限,对其相关的记录不予封存,监护人必须承担起管理职责。

目前低龄化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不论是在法律建设和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都应该对未成年犯罪这一部分多关注,多行动。

我们经常说孩子就是天使,小时候的教育基本决定了长大之后的轨迹,我们也希望,每个孩子都是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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