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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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上小学五年级的10岁女孩身中7刀倒在血泊中,而向她残忍举刀的男子仅13岁。此案件在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引起社会民众的痛心与惶恐,那么对于13岁孩子的故意杀人案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法条不难看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13岁的男孩持刀残忍杀害女孩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其判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更无父母代替承担刑罚的可能,最多责令父母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政府收容教养。
二、民事责任
男孩故意杀人行为直接剥夺女孩生命权,所以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年龄划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13岁的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
三、考题
1、下列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12岁的小红盗窃同桌价值5000元的手表一块
B、15岁的小明在和仇人争吵中,持刀将仇人砍成轻伤
C、17岁的小军骑车抢夺路人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
D、13岁的小云与老乡共同参与一起重大的拐卖儿童案
【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选项小红12岁,D选项小云13岁,均不满十四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当选。B选项小明15岁,仅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负刑事责任,不包含选项所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C选项小军17岁,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包含选项所述抢夺罪。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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