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民法-善意取得知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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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善意取得知识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中善意取得这一知识点考察频率非常之高,经常辅助案例形式考察考生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本篇文章将对善意取得相关知识进行深入解读和考点剖析,帮助广大考生在考试中遇到相关试题迎刃而解。
一、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物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1.出让人是指将标的物转让出去的当事人。
2.无权处分是指出让了一个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即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
【例】公民张三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出去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答:不属于,因为张三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1.受让人是指依法取得标的物的当事人。
2.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该标的物不归无权处分人所有。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即根据当时的环境,依交易的一般情况,可以得出让与人无权让与的结论,则第三人应视为恶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价购买物品,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是恶意。
3.动产和不动产区分标准在于移动后是否会使得价值贬损。例如房屋属于不动产,移动价值会贬损;汽车属于动产,可以随意移动且价值不受影响。
【例】公民小赵明知自己从小李处购买的相机是小红的,仍然装作不知情购买,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答:不能,因为小赵是知情的,不属于“善意”,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注意: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也就是说不能是赠与的或者打折出卖。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不动产转移所有权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已经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另一方面,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例】甲出差托付乙保管其电动车,在甲出差期间,乙把电动车卖给了丙,而丙事前并不知道乙没有处置权,而且以合理的价格构成交易。该案例中丙就属于善意取得,甲回来后,电动车归丙,甲没有权利索要,甲可要求乙交出交易金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乙赔偿事宜。
以上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简单剖析,希望可以为广大考生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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