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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该如何定罪

宁波中公教育 2019-12-02 19:30:5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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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该如何定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听过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中,会有两者同时出现的情况,如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是该定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和相关规定来分析,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

甲工作单位在一家商场附近,他蓄谋抢劫现金已久,一日见商场营业员乙去银行存储营业款,即起歹念,尾随至僻静处,突然抢先,手持匕首拦住张的去路,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抢劫。乙极力反抗,不予屈从。甲即朝其腿上戳了1刀,张某负痛争夺匕首,甲为抢得现金,遂起杀害之心,用匕首连刺乙数刀致死,尔后将乙挎包中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劫走逃离。

在这个案例中,甲在抢劫的过程中,杀害了乙,对被告人甲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对抢劫现金蓄谋已久,采用暴力手段获取财物,杀害被害人是抢劫犯罪中实施的暴力,应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主观上的目的是图财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为了图财,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故意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对于这三种意见,我们先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例中,甲抢劫伊始并无杀害被害人乙之意,如果当甲威胁乙给予他现金时,乙屈从将现金交予他,甲便不会用匕首杀害乙。甲是在抢劫过程中遭到张的反抗,而为了制止反抗实施了杀害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甲的杀人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的规定,故甲的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甲是在抢劫成功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杀害乙的话,就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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