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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公务员法修改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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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公务员法修改亮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根据《公务员法》中的规定,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是( )

A.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B.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D.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答案】ABD。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故ABD选项正确,C选项中要求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才不可以辞去公职,所以C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是ABD。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关于公务员的回避正确的是( )

A.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

B.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C.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答案】ABCD。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故AB选项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C选项正确。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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