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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波事业单位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备考之行政处罚

中公教育 2019-09-17 11:41:3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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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备考之行政处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2019各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告发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通过深度剖析事业单位考试历年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考情,整理了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方向的重点及难点,通过对讲解行政处罚中的常考点可以帮助加强对行政处罚方面的理解,进而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下面是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行政处罚的重要考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考试中也会与其他考点相衔接,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对于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常考点1、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考试的时要注意题干中是考察行政处罚还是治安管理处罚,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喜欢考察行政处罚的种类,考试中常常出现一些混淆的知识点,在考题中混入行政强制措施,刑罚等内容,容易让考生混淆,例如罚金是刑罚,罚款是行政处罚,拘役是刑罚,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

常考点2、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而治安管理处罚里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注意区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看清题干要求。

常考点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清行政违法事实,合法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通过公开举行有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法律程序。此部分在考查中一般通过直接考查的方式问选项中那个是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行政处罚属于人身罚的是:( )

A.警告 B.责令停产停业 C.盘问 D.行政拘留

【答案】D。解析:行政处罚中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所以A选项是声誉罚,B选项是行为罚,C选项是行政强制措施,D选项是人身罚所。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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