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 :关于结婚年龄降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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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结婚年龄降低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提交的《关于抓紧修改法定结婚年龄及不再鼓励晚婚晚育的建议》建议修改《婚姻法》第六条,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呼吁降低法定婚龄,将法定婚龄整体调整至为18周岁。他们提出建议是依据一组数据:从2013年到2018年,我国连续5年婚姻登记人数逐年下降,未来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龄化上升。出于这一个担忧由此提出这一建议。
从我国历次《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修改发现,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8岁,现在为1980年《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现有的结婚年龄为最低的婚龄,是为了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可以看出年龄提高,是在于当下的我们国家人口基数大,幅员辽阔,提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等。
法理学讲到过: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部法律是否要进行性修改要考虑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情况。而国家需要在大数据的统计下结合各方面的数据去考虑是否要进行法律修改。这是一个过程。民法中提到的自愿原则和不违背法律和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我们是要在法律规定的上限以内去意思自治。目前虽然有很多人士对这个问题各抒己见,但是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文件表明婚龄已经修改,所以我们针对这个问题还是稍安勿躁,敬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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