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事业单位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变动

中公教育 2019-09-04 17:43:4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公宁波人事考试网·宁波事业单位招聘网提醒您关注2019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物权变动】

宁波事业单位考试招考资讯_备考资料_考试题库汇总

政策咨询:

宁波事业单位交流⑩群684634149微信:nb-offcn | 微博@宁波中公教育 |咨询QQ:90114653|咨询热线:0574-87068906

【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物权变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变动是我们学习民法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在我们学习民法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的知识点,通常会考察一物数买的问题,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本文将讲解该知识点。

物权的变动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一般动产

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知识小结】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

2.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为:交付。

3.特殊动产,交付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单选)甲拥有一栋房子,准备转让给乙,于是甲与乙依法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没有时间去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属于: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政府

1.【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并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故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故本题答案选 A。

2.(单选)甲购买了乙一辆二手货车,甲付清了全部货款,乙让甲直接把车开走,二人还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甲开上货车回家的途中,不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毁。请问,下列说法哪个正确?

A.甲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自己承担损失

B.甲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有权要求乙返还车款

C.乙没有与甲一起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D.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 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来说,登记只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本题中,二手机动车已经交付,甲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标的物已经交付,车辆烧毁的风险应由甲承担。故本题答案选 A。

有问题?→宁波事业单位交流⑩群684634149

有疑问可以留言告诉小编,小编尽力为您解决!(问题需要简洁清晰,否则无法识别哦)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nb-offcn

相关2019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推荐:

2019浙江事业单位公基考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考点梳理及理解

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解读

2019浙江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医圣”张仲景

2019浙江事业单位公基考点:五句话学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

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考点总结

更多2019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请登录中公宁波事业单位招聘网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2021浙江公职类考试公告查询
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资讯
2021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浙江地区银行招聘信息汇总
浙江教师招聘_资格证考试信息
中公题库APP
最近浙江国企招聘信息
最近浙江辅警考试信息
扫码咨询客服
扫码咨询

事业单位<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