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初级会计考试: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八章考点_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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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家的复习情况怎么样?不要焦虑,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越是紧要关头越要有良好的心态。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为大家汇总初级会计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八章知识点汇总,希望给各位考生提供帮助。
工伤保险:
(一) 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3)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劳动能力鉴定。
(四)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五) 工伤保险待遇负担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区分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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