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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初级会计考试: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八章考点_失业保险

浙江中公教育 2018-04-08 09:49:0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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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家的复习情况怎么样?不要焦虑,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越是紧要关头越要有良好的心态。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为大家汇总初级会计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八章知识点汇总,希望给各位考生提供帮助。

失业保险:

(一) 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保障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措施促进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 1年不足 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个月;累计缴费满 5年不足 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个月;累计缴费 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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