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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物权中的重要考点之善意取得

浙江中公教育 2017-05-16 10:47:3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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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物权中的重要考点: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一直是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今天一起跟大家来梳理一下善意取得这个知识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 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转让人(卖家)是无权处分人,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2.受让人(买家)是善意的;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购买;4.完成了物权变动,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完成。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才能取得物品的所有权,但是善意取得并不是万能的,《物权法》第107条,告诉我们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除此之外,盗赃物也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例题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告知,乙遂将之买下。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

解析:甲将相机出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买家丁主观善意,以高于市价购买,完成了交付,具备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故丁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丁将相机卖给乙时,属于有权处分,即丁是相机的所有权人,享有相应的买卖相机的权利(处分权),即使乙知道相机原来属于丙,乙从所有权人手里购买,同样享有相机的所有权,故乙知道情况对其取得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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