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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浙江中公教育 2017-05-16 10:40:2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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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直以来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大多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在日常的教学授课中,学员经常出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分不清的情况,所以以下就其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分析:

一、近年真题:

15年省直真题:某甲为躲避商业对手追杀,抢夺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走,导致路人骨折,某甲的行为属于()

A.属于紧急避险

B.属于防卫过当

C.属于故意伤害

D.属于正当防卫

16年某省市真题: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进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性质是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当

D.民事侵犯行为,不构成犯罪

16年地市真题:李某与赵某素有仇怨,一日两人在市场相遇,李某故意拦住赵某,百般辱骂,赵某挥舞拳欲打李某,李某拿起旁边卖肉摊上的一把刀将赵某杀死。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二、.知识点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二者的共同点: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均是基于防卫的意识并非犯罪和违法的意识;成立的前提均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合法的权益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限度方面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如果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针对对于人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可以适用,但对于自然的灾害来讲只能适用的是紧急避险。比如:开车在盘山公路上行驶,为了躲避掉落的石块而转向撞在了旁边的路边杆就构成紧急避险。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这一点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主要的区别。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换而言之正当防卫即谁打我我打谁,但紧急避险是谁打我我打不过只能损害他人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但正当防卫并无此项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比如无限防卫权,哪怕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超过了必要限度仍然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超过的话则构成了避险过当。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无特殊要求,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例如军人、医生、护士、消防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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