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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考点解析——犯罪的主体

浙江中公教育 2017-05-11 10:37:4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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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考点解析——犯罪的主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

公共基础知识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由法律,政治,哲学,时政,管理公文等学科构成。法律因为其专业性强的特点一直是广大考生的复习困境。其实法律的学习并没有想象中的困难,只要掌握一些基础的概念,理解一些初步的理论,再懂的适当的结合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去分析,绝大部分的试题都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今天就以《刑法》 中的知识点为例子,让大家初步的感受下事业单位公基法律试题的特点。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概述

刑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罪与非罪,对犯罪应该怎么样处罚的问题。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说违法犯罪,但是严格的说这样的说法是十分不准确的。违法和犯罪是两次维度上的问题,通俗的说就是一个轻,一个重的问题。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违法”,然而只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才能称之为“犯罪”。例如:甲偷窃乙500元只能称之为治安违法,但是乙偷窃5000元就称之为犯罪行为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起到讲犯罪定型化的作用,使之能够和一般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我国大陆继承了苏俄的刑法理论,讲犯罪构成要件分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倘若缺乏都不能称之为犯罪。

二、犯罪的主体

所谓主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需要强调的是单位亦是犯罪的主体。比如,某公司为了使得自己的标书中标,而给政府主管人员大量钱财。就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实施违法的主体不是个人,而且基于整个单位集体意志的结果。对于单位犯罪,我们国家采取“双罚制”为主的模式,即惩罚单位本身也惩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就自然而言,因为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会影响到他们犯罪主体的地位。

1.年龄问题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刑事责任年龄,任何罪行都是犯罪的主体,即一个12岁的小女孩就算生出孩子,溺死在厕所里也不够犯罪。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要对放火、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投放危险物质、爆炸、贩毒8种罪承担责任,其他的罪都不用。而年满16周岁的就能够对于所有罪承担责任了,只不过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于死刑。

2.精神状况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不不负刑事责任的,我们称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对于他们我们说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需要强调的是,间歇性精神病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他们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实施行为的时候是否发病,如果发病不承担,反之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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