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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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考察的知识点难度不大,但是需要学员耐心学习,准确把握每个知识点。本文就刑法中个别法律概念进行简要论述,希望对各位学员的备考有所帮助。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事业编考试的刑法学科,主要是考察考生对重点知识点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并不考察知识的深度。因此,学员在备考中一定要把握重点,在此基础上多做有效练习,方可取得理想成绩。本文就考试中易考察的关于自首的认定简要论述,以帮助学员充分把握重点。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此处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此处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区别,也是考生在复习中遇到的难点。一般地,自首指的是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立功指的是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这是大家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事业编考试的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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