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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社会发展中的名誉权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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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社会发展中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生活逐步进入电子信息化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时常爆发,从骚扰电话到恶意人肉搜索,再到所谓“黑料”的爆出,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个人权益领域一步步遭受着侵犯,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我们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因为二者均属人格权,现实中很多人把二者混为一谈。

一、何为名誉权

关于名誉权的具体内容,现在还要看《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通俗来讲就是社会主体享有的保有并维护其所获得的声誉与评价的权利。

二、何为隐私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列明了国家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保护的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三、二者的异同

(一)二者主体不同

名誉权既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法人等组织。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一)二者客体不同

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对主体的社会评价,通常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关联;而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的隐私,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的安宁和个人信息的秘密。即个人不希望让他人得知的信息以及不被他人干扰的生活。

(三)加害行为手段不同

侵犯名誉权,通常采取的是:侮辱、诽谤,捏造虚构的虚假事实;侵犯隐私权,采取的是非法公开、侵犯等行为,例如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步、窃取、宣传真实的他人隐私,以及对他人生活产生现实的困扰。

试题回顾:

歌手甲和乙一起参加某歌唱比赛,为在比赛中获胜,甲在网上公开宣称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且在比赛场下不尊重其他参赛选手。该言论一出就引起了媒体热议,乙因此受到了众多网民的辱骂,退出了歌唱比赛,也失去了许多广告代言机会,经济受到巨额损失。那么,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财产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答案】B。解释:ACD项错误,首先A选项,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一般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或明确的可预期的利益,此题中只是损失了机会不构成对财产权的侵犯。C选项中荣誉权一般指取得的光荣称号或嘉奖,本题不涉及。B、D选项涉及到名誉权与隐私群的混淆,因为此题中甲为捏造的虚假事实,降低了群众对乙的评价,损害了乙的名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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