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事业单位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善意取得制度的知识总结

中公宁波人事考试网·宁波事业单位招聘网提醒您关注2020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善意取得制度的知识总结】

宁波事业单位考试招考资讯_备考资料_考试题库汇总

政策咨询:

宁波事业单位交流11群714251532微信:nb-offcn | 微博@宁波中公教育 |咨询QQ:90114653|咨询热线:0574-87068906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善意取得制度的知识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事业单位考试的一个重要考点。为此,我为大家提炼了善意取得的相关考点,并辅以例题,帮助大家掌握该知识点。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其次它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还有利于鼓励交易。这种情况下,对所有权人利益的限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对所有权人在托付别人保管自己财产或管理自己财产时不尽注意义务,而使他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责任。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标的物所有权归善意人取得,合法有效;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二)无处分权人得向原所有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五、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例题展示 (单选)甲计划去北京进修学习半年,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由朋友乙保管并使用。在甲进修学习期间,乙将该自行车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赔偿损失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本题答案为A。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属于善意第三人,满足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故丙取得其所有权,甲物权要求丙返还原物,甲只可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因此BCD选项均错误,只有A选项正确。

 

有疑问可以留言告诉小编,小编尽力为您解决!(问题需要简洁清晰,否则无法识别哦)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nb-offcn

相关2020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推荐: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故意隐瞒接触史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2020年事业单位民法专项练习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民俗节日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认识世界与改变世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了解法与道德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哲学基本问题的知识梳理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法的规范作用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春秋与战国

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

更多2020宁波事业单位备考资料请登录中公宁波事业单位招聘网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2021浙江公职类考试公告查询
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资讯
2021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浙江地区银行招聘信息汇总
浙江教师招聘_资格证考试信息
中公题库APP
最近浙江国企招聘信息
最近浙江辅警考试信息
扫码咨询客服
扫码咨询

事业单位<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