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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打击哄抬市价行为于法有据

中公教育 2020-04-01 09:37:5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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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打击哄抬市价行为于法有据》,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口罩今年竟成了抢手的年货,且其价格在国家严格管控之下仍居高不下,甚至有价无市。为保障物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在行动。

据报道,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日前便对哄抬口罩价格的北京某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拟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当然,这并非个例,天津、上海、广州、宜昌、武汉和银川等地陆续查处多起此类案件。此外,也有经营者因未对消毒水和口罩等医药用品明码标价,或销售无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标志的医用口罩等行为而遭受处罚。

在推进依法行政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和惩罚的依据主要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特殊防疫时期,我们还应看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当然,网络平台也并非法外之地,若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涉及医用口罩、消毒物品等防护工具的广告中,违法宣称其产品可以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严重误导民众,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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