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是故意伤害罪还是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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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是故意伤害罪还是传播性病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宋某某于2013年在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毒。为了筹集治疗费用,其于2016年12月12日到开阳县南街转盘附近一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宋某某在该民房内以80元/次与黄某进行无保护的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其HIV抗体呈阳性,宋某某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什么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一是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四是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由以上可知,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性病罪。那什么样的情况下,将艾滋病传染给他人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呢?我们也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28岁的王某,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为报复社会、发泄私愤,在微信上认识小美后,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小美发生性关系,导致小美感染艾滋病,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传播艾滋病行为单独列出,做了与传播普通性病不同的规定。其一,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其二,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应认定为致人重伤的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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