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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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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紧急避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的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主要考查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起因: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

【中公解读】现实危险考试常考的主要有三种,人的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害等。2.正义

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可以成为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恶法”的标准。

【中公解读】这里的平等并不是要求一律均等化对待,对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倾斜保护更能体现实质上的平等。

法谚: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3.秩序

法学上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但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禅理作为其目标。

【中公解读】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尤其强调安全感,

4.人权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它的具体内容与范围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人权可以作为判断特定国家的法的善恶的标准。

【中公解读】人权原则是在2004年写进《宪法》的,主要强调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新增加的一个价值,也是随着社会和时代不断变化发展的。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

2.个案平衡

3.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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