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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附期限合同知识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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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附期限合同知识小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共基础知识》学习阶段,民法当中的附期限合同是一个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不少同学在做题时,因未能完全理解该内容,导致做题准确率偏低。本篇为大家将该内容进行总结和分析,帮助大家更高效地备考。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期限的主要特征: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三、期限的类型:

1.期限以事实发生之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确定期限即必然到来的某个具体日期,如:2020年3月1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以某人死亡为期限。人必然死亡,属于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而具体发生时间却是不确定的。

期限以其作用于发生或消灭效力为标准,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小试牛刀】小王苦恋小云多年,小云终于决定嫁给小王,小王激动中与小云约定赠与小云父母房产一套,该协议在人结婚当天生效,该协议属于:

A.附确定期限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D.附不确定期限的合同

【答案】D。解析:题目中小云决定嫁给小王,故该事实将来发生,且将赠送房产的事实约定了具体的生效日期,为结婚当天。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即期限一定会到来,但条件不一定成就。双方已经明确了结婚的意思表示,故属于附期限而非附条件的合同。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的区别在于,确定期限较为具体明确,通常为某个时间点或某个期间,题目中明确约定为结婚当日。不确定期限则比较模糊,如人的死亡时间并不确定发生时间。故本题答案为D。

【小试牛刀】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A. 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

B. 期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C. 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D. 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答案】ACD。解析:附期限的合同特征主要为三方面。第一,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二,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故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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