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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浅析自首的认定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3-11 14:49:52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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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浅析自首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自首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也是一个重要考点,主要的考查方式就是通过案例题的形式,考察自首的认定。下面,我们就通过自首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阐述一下,如何认定自首?

(一)自首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二)自首的构成要件

根据自首的概念,我们不难分析出:自首有两个要件:

1、自动投案: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相关部门投案。

其他常考的自动投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向其他机关组织投案的,包括: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注意此处为规劝或是陪同投案,经亲友五花大绑去投案的不算自动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的情形:(1)没有如实供述数罪中的某罪,或是只供述部分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有逃跑的或者又翻供的。

(三)试题演练

例题:以下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是( )

A. 甲杀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B. 乙犯盗窃罪主动投案后又趁公安机关不注意逃跑

C. 丁与戊共同实施犯罪,丁投案后只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交代戊的罪行

D. 实施犯罪后在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路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解析:本题答案选择A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A选项正确。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B选项错误。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供述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C选项不能认定为自首。根据司法解释,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D选项认定为自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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