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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与法定职权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2-06 15:57:0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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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与法定职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通过审视本次宪法修正案文本的结构形式与实质内容,不难发现涉及监察机关的条文规范足有一半之多,突显出反腐败专门机构在国家机构设置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作为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仅承载着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政治职能,也在国家机构设计层面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的基本格局,从而构成一个新的权力单元。监察体制并非舶来品,我国自古就存在,并有着肥沃的法治土壤。早在先秦时期,古代监察制度便已萌芽,于秦汉基本成型,在唐宋元日趋完备,最终在明清时期达到巅峰。正因如此,新中国在立足于古代监察制度变迁史的基础上,借鉴近现代民主法治的有益因子,构建出中国特色的监察运行机制。

一、已有监察体制的现实困境

长期以来,原有的以行政监察为代表的监察体制广受诟病。一方面,就监察责任主体而言,党内纪检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检察院中的反贪反渎局、审计局乃至工商、公安等政府机构都多多少少负有反腐职能。如此一来,不仅反腐机构设置冗杂,更难以回应实践层面对集中反腐败资源应对愈加严峻腐败态势的司法诉求。另一方面,由于隶属于不同国家机关的监察职能并不能涵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察范围过于狭窄。并未囊括中共、人大、政协、审判、监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亦未能覆盖各类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使得上述游离在法律红线和法外空间的公职人员跃跃欲试,屡屡触碰法律之底线。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监察机关的演变与运行成效一直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指标。今年年初新修订的《宪法》和新出台的《监察法》都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合理因子给予立法确认,并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这一节。这样一来,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监察权的职权配置系统得到进一步优化,在中央国家机构层面形成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五个最高国家机关并列的格局。

国家监察权系司法权在新时代背景下的自然延伸,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共同统摄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易言之,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授权,不可凌驾于权力机关之上。基于《宪法》对国家机关之间的设计和法理逻辑推理,可以得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有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畴

新修订《宪法》赋予新设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以独立的主体地位,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以采取的 12 项调查措施。由此可见,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适用对象层面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察全覆盖,从而使得监察权在实践中以一个完整、独立、高效的姿态展开。

试题回顾: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

A.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B.国家的监察机关

C.国家的纪律检查机关

D.国家的审判机关

【答案】B。解释: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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