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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总结

宁波中公教育 2020-02-05 15:27:32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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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中继承这块内容是跟我们日常生活贴切的,但同样也是容易失分的,考试题目会各种挖坑,一些细节没有掌握好的话,很容易失分,所以,为了方便大家备考,将民法中继承给大家总结下。

一、概念

1.继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效遗嘱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依法继承他人财产的人为继承人,其财产将被他人继承的人为被继承人。

二、类型

(一)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定确定的继承继承人范围,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注意:前提是没有遗嘱。

1.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比如私生子)、养子女、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前提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就是生前对被继承人照顾、扶助,提供了经济支持。2

2.继承效力

因为有顺序要求,所以如果有第一顺序的人存在,排除第二顺序的人,比如张三是被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如果张三有父母,有孩子,有妻子,其兄弟姐妹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人,第二顺序人才能发生继承,同一顺序人地位平等,不分年龄,不分男女,按照人头平分,如果有胎儿,要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二)遗嘱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是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认可其效力的遗嘱,他的效力是最高的,如果张三生生前列了好多遗嘱,遗嘱内容出现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出现了公证遗嘱,因为其法律效力最高,所以要执行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是指亲自书写内容,签名,再注明年月日而形成的遗嘱。

3.代书遗嘱:因为被继承人出现特殊原因,由他本人口述,别人代写的遗嘱,但是想让遗嘱生效,应当有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录制下来的遗嘱。因为现在录音很容易造假,所以录音遗嘱生效,也是应当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形成的遗嘱,我们知道,口头遗嘱都是口说无凭,所以同样的,如果想让遗嘱生效,应当有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证明。如果危机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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