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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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顺利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20年1月22日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1.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对守法的正确理解是:(多选题)
A.守法是遵守宪法和法律
B.守法是行使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
C.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D.守法的主体是一切组织和个人
2.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多选题)
A.国家利益 B.社会利益
C.集体利益 D.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题)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BCD。中公解析: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一切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个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遵守。故本题答案为ABCD。
2.【答案】ABCD。中公解析:《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故本题答案选ABCD。
3.【答案】BC。中公解析:A项: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亦成立犯罪中止。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在看见郝某十分痛苦的情况下,甲将郝某送往医院,即使郝某未受到致命伤,但由于甲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的,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属于犯罪中止。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已经实施了实行行为,其收起刀子的行为是基于其内心对其行为足以压制周某反抗的确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周某乘乙不备,踢倒乙后逃跑而使得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B项正确。
C项:丙主观上有抢夺真金锭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实行行为,但由于橱柜展示的是仿制品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C项正确。
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的行为。在被资助的对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不属于未遂。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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