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宁波事业单位公基考点:《监察法》留置手段概述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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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监察法》留置手段概述及适用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通过常识类考题或是基础知识类考题来考察新实施法律的内容。尤其是对于国家权力国家机构有较大改动的一些法律规定,经常结合非法时政以及政策来进行考察。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实施后,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成立了一个地位举足轻重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作为调查处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主要机关,对国家的反贪腐工作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监察机关的职权与其独特的不同于其他机关的职能,经常出现在选择题中,与公检法的工作形成对比并在迷惑选项当中干扰考生的判断。因此本文从分析监察机关特有职权——留置手段的角度,明确监察机关的职权行使方式,帮助考生具体区分监察机关的特有职权。
首先,留置手段的规范本身就是对于以前并不规范的双规手段的一种取代与法治化,从此之后对于涉案人员的调查手段有法可依有法可寻。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其次,了解留置就要了解留置的使用方式和适用条件,为此,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我们国家对于留置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已经已经掌握证据,涉及到法定情况等,才可以使用留置手段。同时对于日后明确留置场所以及具体的留置操作细则提供了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留置手段对于现阶段的反腐工作有极大的益处。而规范留置手段的适用条件,了解留置手段设置的意义,是我们做好知识点区分的基础,既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希望各位同学能够通过学习取得理想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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