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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过失类犯罪区分

中公教育 2019-08-19 17:35:5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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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过失类犯罪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考生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其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考查也相对比较频繁。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其中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犯罪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今天主要了解过失犯罪的两种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考试中,这类题一般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这就需要考生能够准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明显的区别的是否预见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了结果可能发生。下面我们通过三道真题来具体区分一下这两个概念。

【真题再现】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开枪,并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是()。

A.意外事件

B.故意犯罪行为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D。解析:作为警察,甲应当预见到枪里可能会有子弹,但其却没有预见,导致将乙打死,题目中的关键词“不料”就体现出了警察甲没有预见,所以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真题再现】甲和乙是工友,某日两人在工地因琐事发生争执,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B。解析:甲在工地上将乙推倒,导致乙后脑勺碰到石头上最终死亡。甲作为农民工,应当注意到工地上可能存在的危险,但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甲对乙的死亡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真题再现】司机张某驾龄已有20多年,一日张某驾驶满载的旅游大巴行驶在高速路上,在一转弯处凭借自己多年的驾驶经验未减速超车,结果与一奥拓相撞,造成奥拓司机死亡,问张某对事故的发生抱有的心理态度不正确的是()。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过于自信的过失

D. 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ABD。解析:司机张某驾龄已有20多年,有丰富驾驶经验,已经预见到了转弯处应该减速,不减速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险,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中公专家点评: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核心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预见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预见到,那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预见到了,那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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