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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法律之行政法怎么考

中公教育 2019-08-16 11:52:5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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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宁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2019事业单位法律之行政法怎么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事业单位考试中,法律是必考的内容,而行政法是学习法律的一个基础学科,理论性非常强,也是必须学习和考察的内容。行政法对于考生来说,基础概念比较抽象、生僻,理解起来觉得晦涩难懂,而历年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法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要求考生通过充分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后,选出最符合要求的选项。为了使大家对法理学的考法更直观,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几道预测题,以供大家学习:

1.某县卫生行政部门因某饭馆的卫生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遂以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条例》为由,对其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强制执行 D.行政监督检查

【答案】A。解析: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所以选项A的说法正确。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监督(检查)有时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所以选项BCD的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选A。

2.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有( )。

A.行政机关去商店购买办公用品 B.气象局发布天气预报

C.税务机关对应纳税的公民征税 D.行政机关发布统计数字

【答案】C。解析: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能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B、D并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行政行为;A项中行政机关并不是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而是民事活动。C属于行政征收,属于行政行为。故本题答案选C。

3.下列选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是( )。

A.甲因超载运输被交管部门罚款200元后,又被查出其运输的物品属国家一级文物,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B.联合执法检查中,工商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乙企业罚款500元,卫生局以卫生不合格为由对乙企业罚款300元

C.丙醉酒驾车,致一人死亡,交警大队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后公安机关以丙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检察院批捕

D.工商局以无照经营为由对丁企业罚款500元,一周后,工商局以处罚过轻为由要求丁企业再缴纳罚款300元

【答案】D。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选项A中法院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法院的处罚属于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和法院根据不同的事由对甲某进行了两次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A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B中,工商局和卫生局是分别根据不同的违法事由对乙企业进行了两次罚款,因此选项B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C中,交通部门对丙某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提请逮捕,因此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项D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选D。

以上是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法律中行政法的考法简单的示例,希望能够给各位考生带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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