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担保物权之——抵押权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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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担保物权之——抵押权简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担保物权是民法物权法中的一大重点,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物给债权人的债权做担保使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其中抵押权是比较容易发生理解误区的点也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较难的部分,命题人一般会和质权或者留置权或物权变动等知识点结合在一起设计成案例题进行考察。本文旨在通过对抵押权和的全面解读,帮助考生能够在题干较长的案例题中避开有坑的选项后顺利破题。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就其性质而言,抵押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味着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就抵押财产、日期、范围等自行进行协商,且不用转移担保的标的,eg.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和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后,抵押人仍然能居于房中,因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Eg.二狗向小美借了20万元并签了借款合同,为了确保这20万债务能如期偿还,两人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如到期二狗不能偿还该笔借款则小美可以将二狗价值50万元的汽车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这笔借款。优先受偿则是指即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二、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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