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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三大抗辩权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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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三大抗辩权的对比》,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双务合同中三大抗辩权一直是出题人的最爱,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经常出现,所以大家在备考中一定要将该知识点拿下。三大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三大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权,比如:甲与乙订立代理合同约定,乙无偿为甲购买水果一车,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不能以乙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抗辩,因为此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一、三大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的债务履行期均已届至,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后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如经营恶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先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三大抗辩权的对比

共同点:都存在双务合同中,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债务。

不同点:1、履行顺序上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履行先后顺序;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履行的先后顺序。2、请求权人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均为请求权人;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请求权人为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安抗辩权的请求权人为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三、举例对比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车,2019年5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直到5月20日,甲、乙均未履行。则甲支付50万元价款的义务附同时履行抗辩权,乙未给付之前,甲不负责任。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车,2019年5月10日甲支付价款,5月20日乙交付车辆。若甲到期一直未支付价款,则乙到了5月20日可以拒绝交付车辆,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万元向乙购买一辆车,2019年5月10日甲支付价款,5月20日乙交付车辆。若到5月1日时,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将面临破产清算。到了5月10日甲可以拒绝支付价款,属于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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