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宁波教师招聘:北仑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下半年北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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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1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教人〔2001〕407号)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受理机构
区教育局
五、决定机构
区教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经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八、禁止性要求
(一)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原件 |
一式两份 |
必要 |
申请人 |
|
身份证 |
复印件 |
一份;需提供原件,现场确认 |
必要 |
公安部门 |
|
本人正面二寸免冠照片 |
原件 |
一式四份 |
必要 |
申请人 |
|
学历证书 |
复印件 |
一份;需提供原件,现场确认 |
必要 |
教育部门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
复印件 |
一份;需提供原件,现场确认 |
必要 |
教育部门 |
|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
原件 |
一份 |
必要 |
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
|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复印件 |
一份;提供原件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网页打印件。 |
必要 |
教育部门 |
|
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
原件 |
一份 |
必要 |
卫生部门 |
|
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
原件 |
一份;或户口本复印件(需提供原件现场确认) |
必要 |
档案管理部门 |
|
毕业成绩单 |
复印件 |
一份;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确认章 |
非必要(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首次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需提供。) |
档案管理部门 |
|
教育教学实习表 |
复印件 |
一份;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确认章 |
非必要(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首次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需提供。) |
档案管理部门 |
|
师范生证明 |
复印件 |
一份;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确认章 |
非必要(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首次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需提供。) |
档案管理部门 |
|
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证明 |
原件 |
一份 |
非必要(2011年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首次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需提供) |
档案管理部门 |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国宁波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确认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25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是否认定教师资格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窗口)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中国宁波北仑区新碶街道四明山路773号行政中心大楼B座)
办公时间:夏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窗口)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教育部规定需要现场确认材料)
(注:招聘信息来源于北仑公务员)
原标题: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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