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_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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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天又开始了,今天中公会计小编继续带领大家回顾《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1.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统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2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相关链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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