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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年《经济法基础》考点_工伤保险

浙江中公教育 2018-03-28 15:47:4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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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1.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与工作相关):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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