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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_进项税额

浙江中公教育 2018-03-30 10:35:3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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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考生们复习,今天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汇总,下面小编针对每一章节的考点逐一为大家介绍,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进项税额:

1.增值税扣税凭证

(1)种类

①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农产品收购发票。

④农产品销售发票。

⑤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2)进项税额抵扣期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a: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纳税人

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b:未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纳税人

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凭票按票面注明税额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

【1】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依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作为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2)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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