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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初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考点_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浙江中公教育 2018-03-30 10:37:4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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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考生们复习,今天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知识点汇总,下面小编针对每一章节的考点逐一为大家介绍,希望给即将参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们提供帮助。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销售额 ×比例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3)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销售额 ×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2)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 ×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2)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数量 ×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比例税率

(2)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 ×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数量 ×定额税率

(三)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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