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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紧急避险

浙江中公教育 2017-05-16 11:03:0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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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之紧急避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浙江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命题人喜欢考察的一部法律,对于刑法而言,犯罪的排除事由往往是一个考点,其中一个重要知识点就是紧急避险。要想拿到紧急避险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我们也要知道紧急避险应该具备的条件,其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也就是说,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为了非法利益,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损害居民住宅的门窗、躲进屋内,以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因为追捕罪犯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罪犯的逃避行为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合法权益受到的危险主要是:①来自自然界的破坏力量,如火灾、洪水、地震、暴风雨等;②动物的袭击,如恶狗咬人、猛兽的袭击;③犯罪分子的侵害,如为了躲避罪犯的侵害而损坏他人住宅的门窗。

第三,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首先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假想的危险。对于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不能采取紧急避险。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避险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

第四,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就是说,在当时情况下,在危险正在发生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只能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这种办法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第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里的必要限度是指造成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是小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就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称为避险过当。

第六,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于后果而言,根据《刑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1.张军是精神病人,某天突然持菜刀追杀同村的张秀芳,将她逼到一间旧房子里,张秀芳无路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张军,致使张军的眼睛受伤,张秀芳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本题答案为D。原因就是张秀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讲的是消极的躲避而非积极的去打击,因此不能定紧急避险。所以通过此题可以发现紧急避险的命题基本以要件的考查为主,通过小案例来结合着考察,把握好其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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